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6 16:42:17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1-03-26 16:42:17
  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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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云,中国建设工程法律领域专业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建工合伙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登云建工律师团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经济与管理学双硕士学位。

柏杜法考出镜讲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律师帮帮忙》栏目特邀律师嘉宾。曾任职于首钢地产、中关村发展集团、中交集团等大型央国企,深度参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长期专注于复杂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累计处理涉案金额超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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