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报 - 2018-06-11 09:00: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8-06-11 09: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法释〔2018〕10号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
责任编辑:龙江楠

相关文章

人物介绍

王登云,中国建设工程法律领域专业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建工合伙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登云建工律师团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经济与管理学双硕士学位。

柏杜法考出镜讲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律师帮帮忙》栏目特邀律师嘉宾。曾任职于首钢地产、中关村发展集团、中交集团等大型央国企,深度参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长期专注于复杂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累计处理涉案金额超100亿元。

擅长通过证据体系重构与工程逻辑分析维护当事人权益,兼具法律、工程管理、造价计算与项目审查复合能力。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持法安邦筑广厦,秉公正义护工程

专长领域

个人擅长建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索赔、工程价款清收、工程结算审计、不动产权争议、建筑合规顾问等。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0460915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6层
警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61243号
京ICP备2026021204号-1
首页搜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