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06-09 18:57: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6-09 18:5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6〕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下列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发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6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相关文章

人物介绍

王登云,中国建设工程法律领域专业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建工合伙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登云建工律师团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经济与管理学双硕士学位。

柏杜法考出镜讲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律师帮帮忙》栏目特邀律师嘉宾。曾任职于首钢地产、中关村发展集团、中交集团等大型央国企,深度参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长期专注于复杂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累计处理涉案金额超100亿元。

擅长通过证据体系重构与工程逻辑分析维护当事人权益,兼具法律、工程管理、造价计算与项目审查复合能力。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持法安邦筑广厦,秉公正义护工程

专长领域

个人擅长建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索赔、工程价款清收、工程结算审计、不动产权争议、建筑合规顾问等。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510460915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6层
警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61243号
京ICP备2026021204号-1
首页搜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