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02-10 20:45: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2-10 20:45: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释〔200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

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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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云,中国建设工程法律领域专业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建工合伙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登云建工律师团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经济与管理学双硕士学位。

柏杜法考出镜讲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律师帮帮忙》栏目特邀律师嘉宾。曾任职于首钢地产、中关村发展集团、中交集团等大型央国企,深度参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长期专注于复杂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累计处理涉案金额超100亿元。

擅长通过证据体系重构与工程逻辑分析维护当事人权益,兼具法律、工程管理、造价计算与项目审查复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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