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王登云律师解读——《建工解释二》正式实施后的工程款诉讼格局重塑

王登云律师 - 2026-06-30 18:14:07 -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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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判断

裁判规则:从“身份突破”转向“请求权基础、要件事实与证据链条”

诉讼路径:从“大包围式起诉”转向“相对方折价补偿、挂靠明知、代位权、农民工工资”四类路径分流

结算策略:从“等审计、等签字”转向“送审节点固定、合理期限届满、司法鉴定启动”证据工程:从“证明干了活”升级为“合同链、付款链、施工链、结算链、质量链、责任链”六链重构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该解释共23条,集中回应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长期存在的招投标效力、资质借用、转包违法分包、固定价格结算、审计评审迟延、质量保证金、退场移交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核心问题。

登云建工认为,《建工解释二》的实务意义,在于进一步细化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审理框架。未来案件处理将更加重视合同链条、主体身份、工程质量、结算依据、证据保全以及请求权基础的精确选择。从诉讼组织角度看,建工案件将进一步从“完成施工但未获付款”的事实叙事,转向“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凭借何种证据体系、主张何种责任形态”的规范化论证。

一、条款—影响—打法矩阵


《建工解释二》不只是对既有规则的补充,而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逻辑的一次系统化重排。登云建工律师团将其概括为:效力规则更重秩序,工程价款更重质量,末端施工人更重路径,审计结算更重期限,优先受偿更重精细化。



二、规则定位:从“单点裁判规则”到“建工秩序治理规则”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该解释已于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并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三条明确: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从体系定位看,《建工解释二》并非单纯围绕“工程款如何算”作技术性补充,而是以招投标秩序、建筑业资质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工程价款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保护和优先受偿权边界为主轴,对建工案件的裁判结构进行再组织。最高法民一庭答记者问将其主要内容概括为七个方面:维护公平竞争招标投标秩序;否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严格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合同无效、解除情形下处理;明确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方法;促进工程价款及时结算;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登云建工总判断

• 《建工解释二》对施工企业不是简单“利好”或“利空”,而是倒逼办案从经验型、口径型走向要件型、证据型。

• 对工程老板而言,未来维权的关键不是“把所有主体都告上”,而是先完成身份定性、路径选择、证据重构和诉请拆分。• 对发包人、总包和分包单位而言,合同管理、结算流程、质量修复通知、现场移交与付款链闭环将直接影响诉讼责任。


三、招投标:交易安全被保留,暗箱操作被压缩



第1条与第2条共同体现出一种双轨平衡:一方面,对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但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否定合同效力,以避免政策调整后产生逆向激励;另一方面,对确定中标人前已经通过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方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由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先签施工合同后补招投标程序的,解释明确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因此,未来招投标效力争议的证明重心将明显前移。真正决定合同效力的,不一定是正式合同文本本身,而是合同形成之前的实质性沟通记录。会议纪要、意向书、报价清单、内部审批表、招标前成本测算、微信群沟通、电子邮件、项目协调会记录,都可能成为“是否先行锁定工程范围、价款、质量标准或履行主体”的关键证据。

登云建工建议,在涉及国央企、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大型专业分包项目时,诉讼前应单独制作“招投标效力审查清单”:一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二查招标前是否已经确定实质性条件;三查中标合同与前期文件、后续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实质性背离;四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陪标、地方壁垒或低价恶性竞争的客观线索。


四、挂靠与资质借用:管理费模式被压缩,明知证据成为胜负手



《建工解释二》第3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关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则的实质,是切断“只出名、不施工、收管理费”的利益链。

但解释并未简单排除借用资质人的全部权利救济。第4条区分发包人的主观状态:如果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人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如果借用资质人能够证明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则法院应通知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结合发包人付款、借用人实际施工等情况,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挂靠案件的核心不再是概括性地陈述“我是实际施工人”,而是要证明发包人在签约、履约、付款、现场管理过程中已经识别并接受真正履约主体。履约保证金由谁缴纳、合同由谁谈判、项目部由谁组建、材料设备由谁采购、签证变更由谁办理、进度款由谁催收、发包人现场指令发给谁,都会成为“明知或应知”的证明材料。


登云建工实务提示:挂靠案件要做“三层证明”

• 第一层:资质借用关系事实,包括借名合同、管理费、内部承包、加盟分公司、合作经营等实质安排。

• 第二层:工程实际履行事实,包括施工组织、人员工资、材料采购、机械租赁、质量管理、签证变更。

• 第三层:发包人明知或应知事实,包括直接洽商、保证金收取、现场指令、付款流向、会议签到、工程联系单。


五、转包、违法分包与“实际施工人”:旧直诉路径收窄,代位权成为主路径



第6条是本次解释中对既有建工诉讼格局影响最大的条文之一。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后,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可以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折价补偿;但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直接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建工解释二》不再使用笼统的“实际施工人”表述,而是根据法律关系分别表述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该说明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过去依靠“实际施工人”身份宽泛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诉讼策略,将显着收缩;《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与《建工解释二》第六条不一致的部分,将不再适用。

但权利救济并未消失,而是更强调路径化。第7条将代位权明确为资质借用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者向发包人实现权利的重要制度工具。第8条则将农民工工资请求从一般工程款争议中剥离出来,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构建更明确的诉权与责任链条。



六、固定价格与解除结算:风险自担更硬,比例法更关键



第9条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仅以约定施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该条将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分配规则进一步坐实。

第10条则解决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问题。在采用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对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

该规则将导致固定总价解除纠纷集中在三个争点:第一,已施工部分边界如何确定;第二,全部工程价款基数如何确定;第三,第三方接续施工、返工整改、设计变更、甲供材和暂估价项目如何从比例法中剥离。登云建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把“工程界面固定”与“造价鉴定口径”前置到起诉前,而不是等鉴定启动后再补证。


七、审计与财政评审:一年不是自动付款线,但会成为攻防转换点



第13条是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小施工企业最应重视的条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评审结论确定,但审计结果或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能够证明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条同时规定,合理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结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年期届满并不当然等于施工方报送结算价自动成立,也不当然等于发包人立即按报审价付款;但一年期会成为承包人从被动等待转入主动申请鉴定、主张逾期付款责任的重要攻防转换点。

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财政评审项目中,“以审压款、以审拖款”的争议长期存在。解释实施后,施工企业应把送审当作诉讼的第一步:结算文件何时提交、提交给谁、是否签收、发包人是否要求补资料、补资料是否合理、资料是否已补齐、审计迟延是否可归责于承包人,都将直接决定司法鉴定能否启动。


八、质量、质保金与退场:工程款案件进入“界面证据化”时代



《建工解释二》反复将“质量合格”作为价款请求、折价补偿、比例法结算、质保金返还、优先受偿权行使和债权受让审查的基础事实。换言之,工程款诉讼不再只是结算金额争议,而越来越是质量状态、施工界面、资料移交和修复程序的综合争议。

第14条明确,合同解除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合同在退场后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质保金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返还期限同样从退场之日起算。

第15条与第16条则分别处理退场移交和修复费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法院依法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发包人主张质量修复费用的,原则上应先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约定标准,发包人修复后再主张合理费用。


登云建工提示:退场前必须固定的六类证据      

                         

• 现场界面:已完、未完、返工、损坏、甲方另行施工区域分区确认。

• 工程量资料:施工日志、形象进度、隐蔽验收、签证变更、影像资料。

• 质量状态:验收记录、检测报告、整改通知、质量异议与回复。

• 资料移交:图纸、变更、签证、竣工资料、试验资料、材料合格证。

• 现场资产:材料、设备、临设、周转材料、机械停放与占用情况。• 责任沟通:停工原因、解除原因、退场通知、移交通知、催告函。


九、优先受偿权:从“有无”走向“数额、范围、工程对应”的精细化审查



第17条要求法院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同时明确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该规则将直接改变诉讼请求写法:工程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修复费用、质保金必须分类主张,不能笼统混同。

第18条对折价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设置四项条件: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可以折价、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且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该条将对以房抵债、以工程抵款、折价协议产生直接影响,防止当事人以不合理折价方式损害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

第19条并未简单回答“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是否当然享有优先权”,而是要求综合审查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转让款等因素。这意味着工程款债权转让、保理、以房抵债、抵债协议、资产包处置都会进入更加严格的实质审查。

第20条确认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承包人可就相应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第21条则完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支持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付款日期后,从变更后的应付款日期起算。登云建工建议,优先权案件必须在起诉状中单列诉请,并在证据目录中单列“催告—应付日—工程范围—价款数额—优先范围”五项证明。


十、六件典型案例释放的裁判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六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的在于辅助理解和落地《建工解释二》。这些案例不是简单宣传材料,而是对新规则适用场景的示范化说明。



十一、登云建工的办案方法:六链重构、五表诊断、四路分流



《建工解释二》实施后,建设工程案件将更加考验律师对工程事实、合同链条、造价规则和诉讼程序的综合掌控。王登云律师带领的登云建工律师团长期聚焦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转包分包、审计久拖、固定总价解除、优先受偿权、证据保全与司法鉴定等建工高频争议,强调以“法律+工程+造价+证据可视化”的复合方法处理案件。

登云建工的基本工作方法,可以概括为“六链重构、五表诊断、四路分流”。


结语:未来建工诉讼,比拼的是系统性

《建工解释二》真正改变的,不只是若干条文,而是建工诉讼的底层结构。过去很多案件可以依靠一个较宽泛的身份标签、一个覆盖式被告清单和一个概括性工程款请求推进;新规则实施后,法院会更加关注法律关系是否准确、请求权基础是否清晰、质量是否合格、结算依据是否成立、优先权范围是否可执行、代位权要件是否具备。

对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挂靠实际履约人和工程老板而言,维权仍然有路,但不能再以“干了活、没拿钱”作为唯一逻辑。项目还在履行时,就要为结算留证;项目已经停工时,就要先固定界面和责任;项目进入诉讼时,就要先选路径、再写诉请、后推证据。

登云建工律师团建议:凡是涉及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审计久拖、固定总价解除、退场僵局、质保金长期扣留、优先受偿权期限临近的项目,都应尽早进行专项诊断。越早拉清合同链、付款链、施工链、结算链、质量链和责任链,案件就越有机会从被动讨债转为主动控局。

王登云律师及登云建工律师团将继续围绕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挂靠转包分包、实际履约人保护、司法鉴定、优先受偿权和证据可视化,提供专业化、结构化、实战化的争议解决服务。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26年6月29日。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年6月29日。

4. 人民法院报:《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026年6月30日。


王登云律师



王登云律师,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作为长期深耕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的复合型专业律师,持续聚焦房建、市政及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工程款、工期、质量、签证变更及结算争议处理。其具备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与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经济与管理双硕士背景,并拥有设计专业学习基础,同时取得二级建造师、中级造价工程师等工程类专业资格,在建工法律实务中形成了“法律人+工程人”的交叉视角。

执业过程中,王登云律师深度参与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审核、履约管理、工程量与签证证据体系搭建、结算争议重构以及索赔与反索赔策略制定,对施工合同履约全过程风险控制与争议化解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擅长以工程逻辑解析法律问题、以证据链条还原施工事实,通过专业化、结构化的方法,系统解决工程款拖欠、工程量认定、工期责任划分及质量瑕疵等典型建设工程纠纷,为发包人、承包人提供全流程、实战型的工程法律服务。


部分成功案例:

(一)合同无效与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回收案例

1.北京某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L某实际施工某污水治理工程,工程交付后,某建设公司及北京分公司以合同相对性及未确定结算单价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L某遂起诉。王登云律师于海量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生效判决中抽取施工合同为支付进度款工具证据,证明第三方合同系走账工具,L某为实际施工人;主张被告对接员工结算属职务行为,以聊天过程中的产值作为结算依据。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L某主张,确认其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产值表为结算依据,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78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L某胜诉。


2.新疆某基础设施工程无资质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当事人承建地方道路与排水一体化工程,因项目早期未完成资质备案,合同存在无资质风险,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2354万元工程款,且案件存在事实关系复杂、层层分包迹象突出等难点。王登云律师以“实际施工行为+发包人长期管理指令+工程验收事实”为核心,梳理1200余页现场资料,论证发包人对施工全过程的认可,重建事实合同关系。

案件结果:法院确认事实合同关系,支持大部分工程款请求,当事人收回逾2000万元工程款。


3.北京挂靠施工工程款争议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挂靠方式参与市政道路工程,竣工后总包方与挂靠主体互相推诿,拒绝支付892万元工程款,案件存在合同主体混乱、内部台账不完整等问题。

王登云律师通过系统梳理指令链条、监理记录及会议纪要,明确总包方在现场管理与技术交底中的主导角色,锁定责任主体。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总包方应对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追回近900万元工程款。


4.河北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款争议

基本案情:某业主公司将商住小区工程发包给某总包公司,总包公司口头将楼外墙石材工程分包给H某。H某施工项目投用后,总包公司拒付余款,辩称其系劳务关系;业主公司以无合同关系拒担责,H某起诉。通过提交聊天记录、工程量单、人材机投入使用及财务资金流转关系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申请造价鉴定以定额作为结算单价。

案件结果:法院认可H某实际施工人身份,判令总包公司支付H某工程款及利息,业主公司在欠付总包公司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进度款争议案例

1.四川某医院工程结算款争议

基本案情:总包公司承包某医院项目后,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给原告建筑公司,后业主以政府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长达3年,总包公司无力支付原告工程款。通过与总包公司沟通,以总包公司为第三人,获取总包协助,提交分包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主张总包公司债权已到期,以债权人代位权方式要求发包方与代建方连带担责。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当事人主体身份后,协调多方就无争议工程量达成调解并快速回款,剩余争议部分由法院以鉴代审,由项目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追回迟迟未结清的1.1亿余元工程欠款。


2.山东某房建工程结算纠纷

基本案情:当事人完成733万元住宅项目施工后,发包人否认合同金额,提出“合同拆分”“重新鉴定”主张,试图将工程款压缩至400万元左右。王登云律师通过对工程量清单、往来邮件、付款记录、结算报表进行链条式整理,论证双方实际履行的是733万元总价合同,同时驳回对方重新鉴定申请。

案件结果:一审、二审均确认733万元合同有效,判令发包人补付剩余141万元工程款。


3.福建某BT项目结算审核纠纷

基本案情:BT项目进入结算阶段后,政府方提出“全面复核”,试图将已确认的4200万元工程款削减至不足3000万元。王登云律师以政府批复文件、审计确认记录、施工过程档案为基础,论证此前阶段性审核已构成有效认可,同时拆解对方提出的成本否认逻辑。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原结算金额,当事人保住近1300万元价款。


4.湖南某高层住宅结构阶段价款调整争议

基本案情:因钢材涨价、设计变更,合同价与实际成本差距明显,当事人提出价款调整申请,发包人拒绝认可。通过基于材料价格指数、设计变更记录与计价规范,提出合理补偿方案,于法庭论证价款调整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促成调价。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1060万元价款调整金额,维护当事人成本权益。


5.广东某商业综合体机电工程量争议

基本案情:设计变更多次导致机电工程量混乱,发包人仅认可约500万元工程量,拒绝按实际施工量支付工程款。通过图纸对比、现场实测数据及模型化展示,重建工程量计算逻辑,明确实际完成工作量。

案件结果:法院确认当事人主张的工程量与价款,成功追回872万元工程款。


(三)工程质量与鉴定争议案例

河南某地下室结构工程质量争议

基本案情:初次鉴定认定地下室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建议大面积返修,费用可能超过520万元,当事人面临巨额损失风险。通过对初次鉴定程序进行审查,指出取样不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缺失等瑕疵,申请重新鉴定。

案件结果: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新鉴定结果确认工程基本合格,仅需局部修复,当事人避免巨额损失。


(四)工期与窝工损失争议案例

1.江苏某学校建设项目工期顺延争议

基本案情:因设计变更、审批延迟与恶劣天气影响,项目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当事人承担310万元违约金。通过调取气象数据、设计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证据链,证明延误系发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所致,不符合违约金主张条件。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全部工期顺延请求,驳回发包人违约金主张。


2.陕西某产业园窝工损失争议

基本案情:因规划调整,项目长时间停工,当事人产生大量窝工损失,发包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提取台班记录、人员考勤表、停工指令等数据,核算合理窝工费用,论证损失与发包人行为的关联性。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主要损失金额,当事人挽回约260万元窝工损失。


(五)特殊项目验收争议案例

山西某EPC项目阶段性验收争议

基本案情:EPC项目达到阶段性验收条件后,发包人拒绝验收,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通过比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监理签证文件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论证工程已满足验收条件,发包人拒绝验收无合理依据。

案件结果:法院判定验收视为通过,推动发包人支付3420万元工程款。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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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绍

王登云,中国建设工程法律领域专业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建工合伙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登云建工律师团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经济与管理学双硕士学位。

柏杜法考出镜讲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律师帮帮忙》栏目特邀律师嘉宾。曾任职于首钢地产、中关村发展集团、中交集团等大型央国企,深度参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长期专注于复杂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累计处理涉案金额超100亿元。

擅长通过证据体系重构与工程逻辑分析维护当事人权益,兼具法律、工程管理、造价计算与项目审查复合能力。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持法安邦筑广厦,秉公正义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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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长建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索赔、工程价款清收、工程结算审计、不动产权争议、建筑合规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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