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10年03期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

2010年02期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在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已实际履行,并不影响该决议的效力。二、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资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中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时,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按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不能以其持股比例向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新增股份。即使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也只是产生流通股股东不能取得新增股份的法律效果,而非流通股股东仍然不能取得该新增的股份。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资本,不会导致公司资产减损。非流通股股东以资产减损为由主张自己应获得减损数中相应份额的补偿,不

2010年02期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德权,中国光大银行内蒙资产管理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双利

2010年01期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二、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98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伊斯普林根。法定代表人:艾里克·舍弗、乌里希·如梅林,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珊,女,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园5楼3门501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

2010年01期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三监字第46-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保昌,男,1948年12月出生,汉族,原安徽第二棉纺织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纺织二村3幢304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升华,男,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纺织新村宿舍。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刘保昌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

2009年12期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15号。负责人:李月瑾,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猛,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成炜,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华山别墅区12栋A座。法定代表人:高文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

2009年12期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15号。负责人:李月瑾,该办事处总经理

2009年11期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

2009年11期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为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通过相互让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当事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并有代理律师一同参与诉讼、调解、和解活动。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意并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此后又以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为由申请再审的,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培康,男,汉族,1943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东街66号。委托代理人:蒋伯元,男,汉族,1956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建设部大院丙4楼607室。委托代理人:徐瑞,女,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东一

2009年10期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水北路42号。负责人:周成杰,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韶松,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203号海天商厦12楼。法定代表人:屈庆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仕明,贵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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