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06年05期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提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路凤凰楼306室。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巨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原审上诉人:

2006年04期

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裁判摘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行提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翔殷路920号3楼。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廷斌,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6号。法定代表人:吐尔逊

2006年04期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77号。法定代表人:梁崇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肖霖,北京炜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开发区锦州街5号。法定代表人:森久保有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泽敬,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金成,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盘

2006年03期

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裁判摘要】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6号。负责人:李国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爱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春圆路178号。负责人:刘红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宁,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栋,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一巷44号。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以下简称江北中行)诉中国农

2006年03期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0号万隆大厦。负责人:张国英,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安红敏,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强,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春秀,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省冀州市中意玻璃钢

2006年02期

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摘要)(2005)民三提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庆,男,汉族,1938年6月4日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石油化工容器设备防腐厂厂长,高级工程师,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

2006年01期

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

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意龙,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搬运新村130号。委托代理人:曲诵平,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63号。法定代表人:刘义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志忠,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涛,男,汉族

2005年12期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裁判摘要】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是否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对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情形。开办单位在上述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四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LEONIA市SCHOR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刘道经,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志泉,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王宪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

2005年12期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路大福楼102号。法定代表人:胡国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波,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明,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岸路7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谭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剑云,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债权

2005年11期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四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大福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梁绍棠,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忠臣,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苏建,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毕打街20号。 代表人:陈霞芳,该行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阅,该行助理业务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佛山市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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