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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22:46: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4 22:4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法释〔20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决改定 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

2014-04-14 22:39: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4 22:3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法释〔2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

2014年0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群,北京市东元律师

2014年0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尧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宋桂林,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贺玉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

2014年0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82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正辉,男,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东怡花园F区2座704房。 委托代理人:郭香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

2014年0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政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纺粮油(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漳州开发区汇丰源贸易

2014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

2014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0月8日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队伍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继承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为推动审判工作

2014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3〕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以及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变更名称并施行新的仲裁规则,致使有的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适用以及上述各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等问题产生争议。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因上述争议而引发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统一裁判尺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因上述争议产生的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中国贸仲或者上海贸仲、华南贸仲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须经审判委

2014-02-27 16:26: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2-27 16: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法释〔20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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