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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2007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

2007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建设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2007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顺利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一审案件,已经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尚未移交的,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债务人为原告的二审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案件,已经中止诉讼,且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

2007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

2007年07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

2007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

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并且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当事人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后,当事人以执行时机已过、判决难以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2007)确申字第1号确认申诉人: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法定代表人:周常斌,厂长。确认申诉人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以下简称制兜厂)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与吉林省洮南市百货大楼、李卓硕

2007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

2007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执行。2007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妥善处

2007年0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梁耀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忠赞,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艺娇,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团结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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