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负责人:杨园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粤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粤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当该土地被强制执行时,案外人主张承租人向其转租土地,且其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并对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时,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次承租人以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次承租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其滥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妨害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对于次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后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龚家岭。法定代表人:李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上诉请求和调解书中并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经审查与调解书不相冲突也未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必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龙,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法定代表人:叶颂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
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琪玲,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泽峰,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
饶国礼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饶国礼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饶国礼,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江西中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童,女,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旦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司、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司、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债委会会议纪要是债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是债委会各成员单位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成员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债委会成员如承诺与其他成员一致行动、除经债委会同意外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方处置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查封、变卖、拍卖、扣划等)的,其在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未经债委会同意,单独起诉主张实现其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负责人:辛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该行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该行公司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
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
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裁判摘要】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东段路南华龙配气站院内。法定代表人:薛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
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平台内经营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和服务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综合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果不恢复是否会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恢复对知识产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维持有关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如果恢复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还存在不宜恢复的其他情形等因素,作出裁决。人民法院责令恢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应对原来采取的措施予以取消。二、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前款所称行为保全申请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平台经营者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该数额可以是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获利,即被诉侵权产品的单
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编制并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纠纷案
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编制并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纠纷案【裁判要旨】就城镇总体规划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实施尚有不确定性,且需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更需要通过“一书两证”才能得以具体化。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实施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以及对颁发或不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对总体规划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民主审议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专业判断和公众参与等程序进行,但不宜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岭北镇374省道甘岭糖厂对面。法定代表人:许称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
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305号宝龙中心二期4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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