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许可磋商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许可磋商地,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 二、在当事人具备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纠纷与中国具有更密切联系时,即便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中国法院仍有权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普株式会社(Sharp 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堺区匠町1番地。 代表人:野村胜明,该株式会社执行副总裁、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辉,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关于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会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二、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所
乐清市巴顿电子有限公司与胡正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乐清市巴顿电子有限公司与胡正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为“善意无过失”。过失的证明责任负担应注意保护专利权和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如结合销售者的注意能力、接触专利产品信息的可能性、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销售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事实,则销售者除需证明其遵循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外,还应证明其已对所售产品是否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给予必要注意,否则应认定销售者主观上具有过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巴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农贸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田什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50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孔好兵,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商业银行收取中间费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捆绑贷款强制客户订立中间业务合同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属变相收取利息,背离了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属于《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规定的“只收费不服务”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层1869室。 法定代表人:唐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负责人:高博,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四是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依法保护原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的合法权利,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的利益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坚毅,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兑仓交易以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无真实买卖关系的,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818号。法定代表人:郝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代表人:胡宝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强,陕西
王光志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何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王光志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何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裁判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判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权利(益)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关于执行标的的民事权利(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背后蕴含的价值判断以及立法目的进行探寻与分析,并结合不同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特点、对于执行标的权利瑕疵状态的过错大小,与执行标的交易相关的权利行使状况、交易履行情况,进一步分析执行标的对于相关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与秩序追求的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光志,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礼州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妙毅
曾永福与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曾永福与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裁判摘要】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中,在确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否已经实施职务发明创造时,单位在侵权诉讼中作出的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经济效益的陈述,应当属于单位对于客观事实的陈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单位存在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实。单位基于涉案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该经济效益应当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所指的营业利润,据此基础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裁判摘要】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0号49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丁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