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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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霖、海南金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霖、海南金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是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实践中,既要依法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二环南路西侧星海家园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芳,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 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 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长春,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代表人:庄家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世慰,男,1937年1月1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天后庙道。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振傑,男,1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太原东街104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 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 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即构成现有技术抗辩。鉴于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规范诉讼秩序,避免对专利权人造成诉讼突袭并架空第一、二审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第一、二审程序中充分抗辩、解决纠纷,对于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和证据,不应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晓南,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国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 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即应当依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权数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6号。 负责人:曹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慧,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 法定代表人:马吉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委托贷款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边路望江楼。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摘要】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四路35号。法定代表人:雷远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键,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东,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耀南,台湾地区居民,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远东(厦门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光,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东鹏,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297号民事
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侯庆宾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侯庆宾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1.让与担保的设立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但就让与担保的实现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则需要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等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设立让与担保的合同中约定,如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相关债务,即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亦有权主张行使让与担保权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为防止出现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价值与债权额之间差额等类似于流质、流押之情形,让与担保权利的实现应对当事人课以清算义务。双方当事人就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达成的合意,可认定为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有效方式。在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已经确定,但双方均预见债权数额有可能发生变
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上述两类案件的管辖,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坚持“两便”原则,并非均需移送管辖合并审理。至于上述两类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是否会出现冲突,因其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上诉机制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南市新市区丰华里中心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立冬,广东育资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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