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对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方欺诈行为的认定,必须尊重技术开发活动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区分技术开发的不同阶段,以合同签订之时的已知事实和受托方当时可以合理预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虚报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标准。 二、对于产品的理解,尤其是对中间产品的理解,既要考虑其所处的研发阶段,也要考虑其所对应的具体工序。 三、技术开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设备的相关费用,且技术开发成本也仅仅是决定技术开发合同价款的因素之一。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亦与技术开发成本一样,是技术开发合同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 四、关于是否向规模化工业试验项目投资的判断,尽管离不开对技术和项目的理解,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判断。项目产值的估算、项目成本的核算、项目利润的预测等商业分析,
普兰娜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普兰娜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主张有优先权,行政部门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优先权存在漏审,导致被诉决定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再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普兰娜生活艺术有限公司(PRANA LIVING,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卡尔斯班狮头街3209号。法定代表人:亚当·R·凯利,该公司助理秘书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天媚,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实,该委员会审查员。再审申请人普兰娜生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最高法民终802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南侧创展中心1316室。法定代表人:杨瑞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
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知行字第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中央区道修町3-2-10。 法定代表人:三津家正之,该株式会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
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秋敏、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秋敏、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一方面是给予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虚假诉讼的侵害。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该款规定的其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3楼C室。代表人:张贤明,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施洪飞,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锐,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汪崇余、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再审无罪赔偿案
汪崇余、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再审无罪赔偿案【裁判摘要】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是基于赔偿请求人对涉案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于涉案财产权属的判断,应当受生效刑事、民事等裁判文书既判力的羁束,赔偿请求人对生效裁判相关认定不服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国家赔偿以“谁侵权,谁赔偿”为一般原则,以责任后置吸收为例外规定。特殊情形中的赔偿责任后置吸收,是实体后置吸收与程序后置吸收的统一,且以实体后置吸收为前提,以兼顾国家赔偿法救济私权与规范公权的双重宗旨,实现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与倒逼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职之间关系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6)最高法委赔监145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汪崇余(又名汪凯),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系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浙江省淳安县。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二、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三、在新债清偿情形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
伊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
伊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裁判摘要】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伊立军,男,满族,1959年3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辽宁知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廷江,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9号。负责人:郭文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伊立军
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裁判摘要】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当事人之间协议将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即被其后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所更替而终止。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特征,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相应消灭,定金罚则不应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焕香,女,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
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等合作协议纠纷案
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等合作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 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了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群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建机器翻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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