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18年06期

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 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1.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一直被视为结构式的表达方式,而非功能性的表达方式。马库什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并列的可选要素而非权利要求,应当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单一性的规定。马库什权利要求应当被视为马库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应当理解为具有共同性能和作用的一类化合物。2.在无效阶段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必须给予严格限制,允许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量个案因素。3.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循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方法,即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步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不宜跨过“三步法”直接适用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

2018年06期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

2018年05期

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专利无效理由可以区分为绝对无效理由和相对无效理由两种类型,两者在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属于相对无效理由。当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请求人主体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时,基于相对无效理由的本质属性、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因素,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受到限制,原则上只有在先合法权利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 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为保证诉讼程序的稳定和避免诉讼不确定状态的发生,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因有关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随后发生变化而丧失。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属于准司法程序,当事人恒定原则对于该程序亦有参照借鉴意义。对于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启动时符合资格条件的请求人,即便随后有关诉讼标的

2018年05期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裁判摘要】 一、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悖离依法行政的宗旨,减损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主体的信任。此已经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不受行政相对人主观认知的影响,也不因行政相对人不持异议而改变,不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无需撤销行政行为”之情形。 二、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是行政主体资格合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 三、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划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标准,说明书、附图只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运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将说明书对具体实

2018年05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阶段性担保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比较常见,通过办理买房人所购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的风险。因其阶段性特征,预告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衔接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怠于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等于无限延长房地产企业的保证期间,有违担保法的精神,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中银大厦1-3层部分。 负责人:钱曦,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国,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书敏,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7号。 法定代表人:孙喜双,该公司

2018年03期

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亚南海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摘要】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光,男,汉族,1957年10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祥,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亚天通国际酒

2018年03期

安徽省外经建设有限公司与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哥斯达黎加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哥斯达黎加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判断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涉及对基础交易的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或者不存在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的事实。否则,对基础合同的过度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 二、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必然构成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索款,即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非构成保函欺诈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判断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不仅需要审查独立保函欺诈情形,亦需要考查担保行(独立保函开立行)向反担保函开立行主张权利时是否存在欺诈。只有担保行明知受益人系欺诈性索款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付款,并向反担保行主张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时,才能认定担保行构成独立反担保函项下

2018年02期

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案

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能否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与该产品能否上市销售、是否适销对路、有否利润空间等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技术合同领域,尤其是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 二、投资方应审慎签订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贴近市场对产品的要求,尤应避免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或相关公众要求较高的领域,仅以市场准入标准作为合同项下的产品合格标准,从而陷入产品合格而商业失败的窘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58号瑞仕大厦1单元4层10405号。 法定代表人:郭凯,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杰,该所职工。 委托

2018年02期

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 一、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划至被执行人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荣,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

2018年01期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27-28层。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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