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4年03期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前述主、客观要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新世纪商业街。经营者:张江超

2024年01期

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首先应考虑其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的识别性,即一般公众是否可以将该标志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其次在具体情况下进一步结合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所在领域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对标志是否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具体、综合、整体判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桂门岭社区54号1栋502室。法定代表人:唐志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

2023年11期

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合伙企业是否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不能简单归于经营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如合伙协议对该事项未约定明确的表决方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该事项产生争议时,其决议适用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亦不能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1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170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28室。委托

2023年10期

文昌盈海清澜水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文昌盈海清澜水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环境行政处罚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对于相对人主观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没有造成危害的未验收先运营行为,且处罚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机关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行再3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昌盈海清澜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群村委会地段文昌清澜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李詠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嫩,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春艳,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市政府大院西楼1楼。法定代表人:云大诗,该局局长。委托

2023年09期

​伟富国际有限公司与黄建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伟富国际有限公司与黄建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认定连带责任必须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基础,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建荣,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前,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轶,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305号1201-08室。法定代表人:黄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前,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轶,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伟富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永乐街204-210号启发大厦7楼B室。法

2023年08期

​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系两种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人应继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权人请求将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经三路旁。法定代表人:熊志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瑜,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成,该公司员工

2023年07期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监督案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监督案【裁判要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申诉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负责人:马东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凯,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恪,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

2023年07期

​吴良好与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吴良好与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冯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冯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2023年06期

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因对方违约未实际履行己方对待给付义务,但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请求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迳行驳回其诉讼请求。为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依据案件事实判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28号1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曲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波,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燕罗安信大厦713。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波,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3年06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要旨】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同时需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审查。二、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负责人:吴曙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铁华,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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