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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犯罪作了较大修改。为切实做好走私犯罪审判工作,现就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时,可参照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规定的数额标准。二、对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各地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2011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的通知法〔2011〕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我院决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全面回顾总结了人民法院2010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和信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不

2011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财新,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219号1408室。委托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辉勇,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蔡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玮,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白云路87号。原审被告:魏传瑞,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P0183

2011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艾斯欧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明日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艾斯欧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明日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承租人就航次租船合同提出索赔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承运人并非航次租船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方,承租人就航次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蝙蝠东路

2011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1年4月28日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对判

2011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

2011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古城乡南。法定代表人:楼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来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五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范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自宁,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338号。法定代表人:雍瑞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

2011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再申字第16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张致清,女,汉族,193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三排房巷44号附1号。委托代理人:雷军,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洪亮,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冯照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181号平房16号。一

2011-06-17 20:38: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6-17 20:3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法释〔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船舶发生

2011-06-14 17:47: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6-14 17:4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法释〔201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 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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