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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10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和各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及时有效落实,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一)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督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促进司法作风转变的必然要求。各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法〔2010〕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于2010年10月发布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为配合该专项行动的开展,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经中央批准,现就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行政不作为案件;(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今年是新一轮禁毒斗争的深入推进之年。为做好今年人民法院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多项措施。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16个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分别在4月、6月和9月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形成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声势。最高人民法院也于4月公布了5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件。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毒品案件调研,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以禁毒宣传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介绍去年以来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了4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件。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为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一、被告人黄从霖、丁乒、张志民等十五人、被告单位深圳鼎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起,被告人黄从霖、丁乒先后在东莞市虎门镇、长安镇、深圳市平湖镇等地租用仓库,并先后雇用被告人罗响、车树贤、陈钟武、苏江龙、陈秉柱、陈章明、车号贤等人,为他人出口假烟提供仓储、中转、联系订舱及报关等服务。被告人张志民、吴国武及汤艺(另案处理)与黄从霖、丁乒商谈好出口假烟的费用后,受货主委托,联系安排将假烟从福建省云霄县、漳浦县等地运至上述仓库,并提供银行账户为货主中转支付费用给黄从霖。丁乒负责指使车树贤等人将假烟卸至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经中央批准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30 23:3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22 17:18: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 ○ 一 ○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法释〔201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 第36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15 18:4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释〔201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四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百德新街57号。法定代表人:崔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纯,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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