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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09年0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在落实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法院。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请你们代送。2008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大力加强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干警司法

2009年0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

2009年0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

2009年0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正日益对我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增长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国务院强力推出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措施,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相结合,通过扩大内需来抵消出口的减弱,通过大规模

2009年0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意义(一)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党的农村政策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深入

2009年0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516室。法定代表人:刘先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彦禄,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春玉,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

2009年0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捞刀河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曹宏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丙午,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梓人,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38号。负责人:汤春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廷凯,北京市扶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24

2008年12期法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1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第四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

2008年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陈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强,该行辽宁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丽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肇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轩,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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