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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5月4日 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果,不断强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全国各级法院要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一、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

2009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21日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挑战。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现就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知识

2009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3月12日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

2009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3月23日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

2009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法发〔200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2009年3月17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现制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2009年0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

2009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2月20日 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第四条 廉政监察

2009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法官培训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以及新时期对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1.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新的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

2009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一、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

2009年05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公布)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增加一款作为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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