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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5月25日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世界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难度明显加大。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逐渐反映到司法领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加大,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劳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资产处置难度加大。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

2009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36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三塘管理区高宝绿色科技城。法定代表人:

2009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法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的相关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统一、规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个人债权的处理,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国家对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特殊行政手段。相关债权是否属于应当收购的个人债权或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系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依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予以确认的,不属人民法院审理的范畴。因此,有关当事人因上述执行机

2009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法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2009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2009年5月26日修订)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听取社情民意的沟通领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政治、法学、哲学、历史、经济、社会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第四条 特邀咨询

2009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27日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

2009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5月27日、6月6日以及7月1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08〕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法发〔2008〕21号)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对涉灾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对于可能影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群体性以及社

2009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30日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2009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大意义(一)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

2009年0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曾汉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灿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军,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

2009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序 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旧存的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长103.9%。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纷争,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不断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维护了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阐释,对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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