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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

2007年0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逸章故意伤害案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逸章故意伤害案【裁判摘要】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刑复字第121号被告人:杨逸章(外号木董),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白塘村仓仔53号。200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逸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玉宏、刘青荣、李士华、田超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5)龙刑初字第278号刑事附

2007年0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财证券有限责

2007年0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与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与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非经其他非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独自解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三提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王兴华,男,68岁,汉族,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动力区沿墙街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王振中,男,66岁,汉族,原国营风华机器厂高级工程师,现退休,住哈尔滨市动力区风华小区42栋。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吕文富,男,73岁,汉族,原国营风华机器厂高级工程师,现退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二方园里16号。再审申请

2006年12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

2006年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禾祥西路325号华鸿花园4座1楼A、B、C单元。法定代表人:许礼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雄浑(PENG STEPHEN),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红磡民乐街21号富高

2006年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二、当事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北二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秉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沄,辽宁大连大显集团有限

2006年1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法发〔200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日前,中央政法委召开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罗干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果,明确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就下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各地开展教育的情况,中央政法委决定把集中教育阶段的时间延长到明年上半年,并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对这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根据中央政法委这一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如何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深入抓好学习、研讨和实践活动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启动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党组普遍重视,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活动开展并不平衡,有的法院对这项教育的认识还不够深

2006年1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法发〔2006〕27号海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首次明确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一决定,先后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设立了10个专门审理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其辖区内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并对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海事审判工作。至此,我国成为世界上建立专门海事司法机构最多的国家。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遵循海事审判规律,不断完善海事诉讼制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专门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审理了大量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

2006年1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所形成的案件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所形成的案件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通知法〔2006〕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达资产公司)系经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2005年8月1日成立的专门接收、管理和处置中国人民银行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其前身是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现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银监会“银监复〔2005〕148号”批复规定,汇达资产公司执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为了确保汇达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该类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本,现就与其民事诉讼相关的问题通知如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汇达资产公司在清理、处置中国人民银行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所形成的纠纷案件时,应同样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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