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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三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金湖县陈桥镇。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达珠,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地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地坛公园13号。法定代表人:冯惠忠,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湖县爱特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金湖县陈桥镇。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庆余药品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2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冯秋娥,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晓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福保健品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地坛医

2003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法〔2003〕13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7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2003年7月14日

2003年0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

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沛时投资有限公司(PEARL TIMEINVESTMENTS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1号中银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武旭东,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保平,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恩兴后街六新里10号。法定代表人:徐连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学云,该公司市场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沛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以下简称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灵雨担任

2003年04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法发〔2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切实解决审判工作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正与效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的第二阶段,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具体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自觉性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不断深化法院改革,积极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各项工作取

2003年04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法发〔2003〕10号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第三条 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第四条 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

2003年04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法发〔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3年7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三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值庭

2003年04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一些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相关的案件,已经或者可能起诉到人民法院。为依法对防治“非典”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防治“非典”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做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妥善做好各项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非典”各项政策,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结合当前防治“非典”工作的实际,为防治“非典

2003年04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法〔200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各海事法院:今年以来,国际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受其影响,我国国内部分钢材产品价格也呈下降趋势。进口成本与内销差价的急剧缩小直接影响了钢材进口商的商业利益。一些进口商遂要求银行寻找单据理由对外拒付,或者寻找一些非常牵强的所谓“欺诈”理由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一些法院随意裁定止付所涉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已经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我国法院和我国银行的国际形象,现通知如下:1.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得因为基础交易发生纠纷而裁定止付开证行所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款项。2.严格坚持信用

2003年04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特别是2000年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审理案件,案件审限内结案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解决了一批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但是,在一些地方超期羁押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边清边超”。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现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超期羁押问题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法院和国家的形象,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特别是要认识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做

2003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接上期)五、海事审判程序类样式之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变更当事人决定书(××××)××法×初字第××号×××: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与案由)一案中,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保险人×××(写明申请人名称)以已支付了承保范围内的全部理赔款项为由,要求变更当事人(或作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代位行使×××(写明当事人名称)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退出诉讼,申请人×××变更为原告。(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前一句则写为:“申请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不符合代位条件的,则将上述决定内容改写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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