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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2004〕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战略大局出发,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政策措施。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等十六大以来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党中央有关政策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三农”问题在全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法〔200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的案件中,在依法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后,又逐级对其上级金融机构直至总行、总公司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再次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纠正这一错误,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决定,不得逐级变更由其上级金融机构负责。依据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2000)2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执行金融机构时逐级变更其上级金融机构为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法〔200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打击“血头血霸”和非法采血供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法定代表人:薛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子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修平,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201号。负责人:谢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翔,该行职员。委托代理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谷(国际)投资与管理有限公司( GREEN VALLEY(IN -TERNATIONAL)INVESTMENT&MAN-AGEMENT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威洛戴尔威洛海兹街3号(#3 WILLOWHEIGHTS COURT WILLOWDALE,ON-TARIO,CANADA)。法定代表人:郝晓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洪,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有关规定,本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分别承担相应案件的审判监督职能。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中,除与对口业务庭发生工作联系外,还需与各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及其他业务庭发生工作联系。由于上下级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不尽一致,当前在工作协调上遇到一些困难,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认真贯彻司法为民要求,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本院有关业务庭审查后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并报送复查结果的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查并依法处理,对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作出书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段时间以来,各地连续发生一些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特别是火灾、公众聚集场所人员死亡、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道路交通等事故,以及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了社会秩序。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予以处理和防范。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民事、行政案件已诉至人民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处理。为切实做好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审理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公共安全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法〔2004〕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现将大检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工作关系到刑罚的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关系到维护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多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了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
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提字第1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冶金新材料研究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郝广政,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翟莹,该所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启民,该所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路25-2号。法定代表人:计蓬,该厂厂长。委托代理
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诉讼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审质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三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伊莱利利公司( Eli Lilland Compan),住所地:美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法定代表人:傅文浩(Michael J .Muller),(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副首席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和,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岑均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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