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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法(交)发〔19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不服海口、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分别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海口、厦门海事法院。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发〔1989〕3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1989年12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 “六害”工作的通知法(办)发〔198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央决定于10月下旬至明年春节前后,在全国开展一次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的统一行动。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电话会议,对这次统一行动做了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这次电话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参加和主动配合这次统一行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六害”犯罪案件,严厉惩办了犯罪分子。但这类犯罪蔓延发展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的控制。例如,今年1至8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制造、贩运和走私毒品案129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8.11%;受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32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4.3%。这六类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的蔓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法(行)发〔198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暴力抗税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国营、集体企业偷税面约占50%,个体户偷漏税面约占80%,1986年以来,全国发生冲击税务机关、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案件共8017件,打死11人,致残26人,重伤713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了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整顿税收秩序,是当前国家治理整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研)发(1989)35号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刑二)发〔1987〕2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法(司)发〔198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二、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实行。8月31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1989年7月12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411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1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第五条 鉴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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