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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2-07 11:20: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法释〔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
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案
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能否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与该产品能否上市销售、是否适销对路、有否利润空间等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技术合同领域,尤其是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 二、投资方应审慎签订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贴近市场对产品的要求,尤应避免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或相关公众要求较高的领域,仅以市场准入标准作为合同项下的产品合格标准,从而陷入产品合格而商业失败的窘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58号瑞仕大厦1单元4层10405号。 法定代表人:郭凯,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杰,该所职工。 委托
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 一、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划至被执行人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荣,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的意见法发〔2017〕26号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司法资源,在法治人才培养中肩负重要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优势,积极服务和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法治人才培养中肩负的重要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作用、历史意义和目标要求,系统阐述了法治人才培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对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促进司法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7〕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88-92号),作为第1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7年11月15日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义务/行政程序/确认违法判决 裁判要点 1. 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 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1-17 10:46: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1-05 15:15:59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23号) 为正确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为请求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诉讼,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8日 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技术调查官是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以合同形式聘任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31日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对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方欺诈行为的认定,必须尊重技术开发活动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区分技术开发的不同阶段,以合同签订之时的已知事实和受托方当时可以合理预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虚报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标准。 二、对于产品的理解,尤其是对中间产品的理解,既要考虑其所处的研发阶段,也要考虑其所对应的具体工序。 三、技术开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设备的相关费用,且技术开发成本也仅仅是决定技术开发合同价款的因素之一。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亦与技术开发成本一样,是技术开发合同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 四、关于是否向规模化工业试验项目投资的判断,尽管离不开对技术和项目的理解,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判断。项目产值的估算、项目成本的核算、项目利润的预测等商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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