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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四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大福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梁绍棠,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忠臣,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苏建,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毕打街20号。 代表人:陈霞芳,该行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阅,该行助理业务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佛山市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香港分行

2005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2005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法发〔 2005〕16号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的实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就今后如何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1.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庭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推

2005年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裁判文书选登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水路6-14号。身份证号220104197108270357。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琪,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上诉人李显志、长春建工

2005年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三提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董家沟街道。法定代表人:孙长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瑾,该公司职员。原审被上诉人: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博爱街32号。法定代表人:刘喜平,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舰,大连智慧专利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航,该厂职员。原审上诉人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以下简称仁达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

2005年10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公证机构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

2005年09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 200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决定》是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决定》发布至施行前的过渡期间,针对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需要逐

2005年0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裁判摘要】因判处死刑未被核准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属审判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刑复字第84号被告人代宜宁,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406号4楼2号。200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赵立彬,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嫩江县门鲁河乡金岭村。200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吕小莉,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7组。200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董芝英,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城

2005年0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市自来水公号。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城关公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善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为良,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晖,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负责人:林荣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江,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曦,福建至

2005年09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法[2005]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活动中侮辱、谩骂、围攻、殴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1月19日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政法[2005]2号)。为切实解决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问题,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现就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工作开庭审判和出庭支持公诉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司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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