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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 2004〕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月1日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各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建立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涉外商事法官素质,为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挑战作出了较大贡献。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防止涉外商事案件流失,培育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不断提高涉外商事审判能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受理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法院的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需要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裁判摘要】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作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4号原审被告人胡祥祯,又名胡方铸,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小学二年文化,农民兼经商,原系上海恒丰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乐清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乐清市象阳镇彭桥村。199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辩护人罗云,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裴广川,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祥祯犯合同诈骗罪,附带民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一号硅谷电脑城六层。法定代表人:陈崇玉,该集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晨阳,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哲,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凯生,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槐君,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特集团)为与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 200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也建立了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04年8月23日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10月29日下发了国办发〔2004〕7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任务,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解决。11月29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又下发了建市电〔2004〕57号《关于抓紧做好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 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正确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意见。第一条根据《决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第二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 2004〕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年来,一些地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案要案接连发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切实加强对这类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当前,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手段更加狡黠,欺骗性更强,导致大量人民群众上当受骗。不少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给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由此导致的群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2014】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各级法院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司法解释,经与国家邮政局协商,现将执行《规定》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与省级邮政管理机关共同制定执行细则。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法院专递”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各省邮政管理机关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南宁办。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负责人:及淑文,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宗伦,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敬,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舞阳神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五里碑。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树建,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五里牌。法定代表人:文义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源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治飞,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
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
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一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法定代表人:窦永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才,男,1940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69号,该村党支部委员。委托代理人:王炳森,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火炬路。法定代表人:卢渭峰,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明,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31街坊18楼32门3层,该管理委员会职员。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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