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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9〕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 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19 年4 月24 日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法发〔2019〕16 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2016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 至 2018 年,全国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谋划、真抓实干、同心协力、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发生历史性变化,取得跨越式发展,“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还较为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 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 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 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 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 纠纷处理的请求,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 且其不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以维护其权益。尽快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 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涉案各方利益,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应认 定此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属于专利权人发出的侵犯专利权警告,未能参 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相关方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VMI 荷兰公司(VMI HOLLAND B.V.)。住所地:荷兰王国埃珀。 法定代表人:皮特·德克·拉德梅克(Pi- eter Dirk Ramemaker), 该公司特别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达芬,汇业(南京) 律师事
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5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9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57-59号)作为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9日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检例第57号)【关键词】行政抗诉征收补偿依职权监督调查核实【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提。认为行政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通过书面审查难以认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9-03 15:25: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法释〔201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6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增加三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145.植物新品种 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 由“(4)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二、在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增加三类第四级案由“(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三、在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 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两类第四级案由“(6)因申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07-112 号), 作为第21 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9 年2 月25 日指导案例107 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 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 年2 月25 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适用/根本违约 裁判要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
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
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达成压覆矿产补偿意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则其压覆矿产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因矿产被压覆所受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二、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 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24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乡长阁村。 法定代表人:丁连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 号。 法定代表人:郭竹学,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9〕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 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法发〔2018〕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2 月28 日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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