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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2-25 11:30:10 指导案例110号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 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海难救助合同/雇佣救助/救助报酬 裁判要点 1.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 2. 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2-25 11:30:06 指导案例107号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 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律适用/根本违约 裁判要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2-25 09:57:36 指导案例108号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 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 抗辩权 裁判要点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裁判摘要】 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虹桥小区2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积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砚,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锦晶,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作伟,该院工作人员。 申诉人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因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8〕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就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我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18年10月23日 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结合审判实际,就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 二、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法发〔2018〕20号 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推进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全面建成运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8年9月28日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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