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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1:38:09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28 11:3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 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规定第二条

2019-03-28 11:35:07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28 11:3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

2019年0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2019年0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侵权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

2019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法〔2018〕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试点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大反腐追赃追逃力度,深化刑事诉讼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继1

2019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

2019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

2019-02-25 11:30:5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2-25 11:30:52 指导案例112号 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基金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故原则/一次事故/多次事故 裁判要点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 “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的原则。判断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应认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生事故,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2条 基本案情 阿斯特克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请称,其所属的“艾侬”轮收到养殖损害索赔请求。对于该次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

2019-02-25 11:30:4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2-25 11:30:46 指导案例109号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 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保函欺诈/基础交易审查/有限及必要原则/ 独立反担保函 裁判要点 1.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2.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3.认定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时,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

2019-02-25 11:30:3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2-25 11:30:32 指导案例11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 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信用证开证/提单/真实意思表示/权利质押/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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