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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
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注册商标权属于标识性民事权利,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更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其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该商标标识与其商品来源的联系。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晓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建设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褚九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18-09-30 21:12: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30日 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9-26 23:55: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6日 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9-07 13:09: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7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围绕大局、完善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 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8日 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牢牢把握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使命,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机关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锻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法院队伍,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3-96号),作为第1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8年6月20日 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 1.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设机构数量。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100名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200名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任务较重或201名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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