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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 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法〔2014〕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就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根据案件需要向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或者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续状态、年检信息、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掌握的违法记录等,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人民法院反馈。 二、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06 10:52: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3月2日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一、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危险化学品硫酰氯,公司总经理助理邢斌(另案处理)在请示总经理刘根宪(另案处理)后,与被告人樊爱东商定每吨给樊爱东300元交由樊爱东处置。同年7月25日,樊爱东安排被告人王圣华、蔡军驾驶罐车到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拉走35吨硫酰氯,得款10500元。7月27日2时许,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罐车开至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唐口村南小清河大桥上,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飘至山东省邹平县焦桥镇韩套村,将熟睡中的村民熏醒,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学芳(被害人,女,殁年42岁)原患有扩张型心肌病等疾病,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致气管和肺充血、水肿,直接加重心肺负荷,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7月28日,王圣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编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案例38-44号),作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4年12月24日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颁发证书 高等学校 受案范围 正当程序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关于准据法的适用问题。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新加坡、德国、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首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性违约的认定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在不存在不合理的麻烦的情况下,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些折扣,质量不符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四终字第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蒂森克虏伯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21 10:5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法释〔2015〕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21 10:49: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法释〔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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