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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05 11:12: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5日 法释〔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5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窦一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国光,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笑妤,甘肃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宋祖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岩天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7 11:1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18:51 指导案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海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切险 外来原因 裁判要点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17:24 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 告知义务 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12:05 指导案例50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继承 人工授精 婚生子女 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位于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09:51 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 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举证责任 侵权对比 缺陷性特征 裁判要点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原告石鸿林诉称:被告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公司)未经许可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07:33 指导案例48号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捆绑销售 技术保护措施 权利滥用 裁判要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05:58 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 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 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裁判要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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