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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2-15 11:16: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法释〔201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
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案
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案【裁判摘要】 一、依法生效的调解书不仅是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而且也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给付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该确定的给付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首先应对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存在予以审查,即有权对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义务人是否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是否明确等。 三、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基于双方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即当事人双方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程度等,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26 11:03: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法释〔201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11-26 08:56:06 指导案例56号 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再审期间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基本案情 原告韩凤彬诉被告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郡药业)、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洲商厦)、上海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上海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7)大民权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九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11-26 08:53:40 指导案例55号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术语/侵权对比 裁判要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59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柏万清系专利号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11-26 08:50:37 指导案例5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金钱质押/特定化/移交占有 裁判要点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诉称:其与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按照签订的《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就信贷担保业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11-26 08:46:40 指导案例53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第228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11-26 08:4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5〕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指导案例53-56号),作为第1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方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19日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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