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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黄艺明、苏月弟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宝宜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黄艺明、苏月弟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宝宜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应当参照我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理论,针对涉及的不同问题采用分割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涉及的定性、程序事项适用法院地法—内地法律;先决问题因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内地法律;合同争议本身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律。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其选择适用的香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四终字第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艺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董立坤,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母健荣,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月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淑钿,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母健荣,广东

2016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合同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审查管辖权异议,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从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看,后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可能,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前诉和

2016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就货物保险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货运险赔偿确认书》是对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即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条件拘束时,保险合同即为成立。签发保险单属于保险方的行为,目的是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加以确立,便于当事人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能产生证明的效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之规定,签发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成立时所必须具备的形式。三、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对价。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016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发布工作,解决风险票据发布公告平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人民法院报》电子版、中国法院网同步免费刊载。 特此通知。2016年4月11日

2016-06-29 14:27:0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29 14:2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法释〔2016〕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2016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

2016-06-23 16:07:0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7:03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3日 法释〔2016〕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2016-06-06 14:24:17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06 14:24:17 指导案例60号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 裁判要点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

2016-06-06 14:23:45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06 14:23:45 指导案例59号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确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第13条 基本案情 原告戴世华诉称:原告所住单元一梯四户,其居住的801室坐东朝西,进户门朝外开启。距离原告门口0.35米处的南墙挂有高1.6米、宽0.7米、厚0.25米的消火栓。人员入室需后退避让,等门扇开启后再前行入室。原告的门扇开不到60至70度根本出不来。消

2016-06-06 14:23:1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06 14:23:16 指导案例58号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虚假宣传 裁判要点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

2016-06-06 11:25:39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06 11:25:39 指导案例57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 裁判要点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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