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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现就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化解各

2016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检测结论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而通过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两者具有明显且可重现的差异,其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当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树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陕西农用物资市场B138-139号。

2016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鸿彬,男,汉族,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新,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科

2016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6年3月8日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发现、纠正下级法院在执行履职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促进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规定明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执行监督措施。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超期执行案件超过已受理

2016-07-13 08:51:38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07-13 08:5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16〕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

2016-07-05 14:27:25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7-05 14:27:25 指导案例64号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电信服务合同/告知义务/有效期限/违约 裁判要点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超捷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

2016-07-05 14:26:5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7-05 14:26:54 指导案例63号 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诉讼/强制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裁判要点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徐加富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2012年11月

2016-07-05 14:26:15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7-05 14:26:15 指导案例62号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数额犯/既遂/未遂 裁判要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

2016-07-05 14:25:47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7-05 14:25:47 指导案例61号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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