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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作为第1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6年5月30日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5月20日发布)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裁判要点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

2016年09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等四个案例作为第1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指导案例61-64号),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6年6月30日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 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基本案情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

2016年09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 1.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

2016年09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第二条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

2016年0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案【裁判摘要】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综合考量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西革新里98号。法定代表人:胡德平,该基金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因起诉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以

2016-08-31 08:54:38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8-31 08:54: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

2016-08-11 14:08:00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检例第1号)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人。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与子英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永宁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进行现场施工,但被多次阻挠未果。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进行施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以及数十名西岑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以及数十名子英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

2016-08-11 14:08:00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 (检例第17号) 【关键词】 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入户抢劫 盗窃罪 补充起诉【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邓昌,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被告人付志强,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一、抢劫罪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二、盗窃罪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后二人以13

2016-08-11 14:08:00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24号) 【关键词】 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抗诉 援引法定刑 情节特别严重【基本案情】 马乐,男,1982年8月生。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0246.98元。【诉讼过程】 2013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马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稽查,交深圳证监局办理。2013年7月17日,马乐到广

2016-08-11 14:08:00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四批指导性案例

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检例第12号)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旨】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基本案情】 被告人柳立国,男,山东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山东省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山东省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鲁军,男,山东省人,1968年出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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