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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2-22 16: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2日 法释〔2017〕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9月9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一、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二、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三、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以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应当是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等5件案例(指导案例65-69号),作为第14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6年9月19日 指导案例65号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
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裁判摘要】 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行政处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云务,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委托代理人贺俊爱(系再审申请人刘云务之妻),女,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翠(系再审申请人刘云务之女),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延盛街21号。法定代表人阎晋生,该大队大队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25 17:15:5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11 14:0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0日 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05 14:20: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4日 法释〔2017〕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为依法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
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8号)【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修复 虚拟治理成本法【基本案情】许建惠,男,1962年4月1日生。许玉仙,女,1965年5月15日生。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许建惠、许玉仙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洗桶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沟排向无防渗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产生的残渣被堆放在污水池周围。2014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许建惠、许玉仙洗桶现场查获废桶7789只,其中6289只尚未清洗。经鉴定,未清洗的桶及桶内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地下水、污水池内废水以及污水池四周堆放的残渣、污水池底部沉积物中均检出铬、锌等多种重金属和总石油烃、氯代烷烃、苯系物等多种有机物。2015年6月17日,许建惠、许玉仙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03 10:29:29 指导案例77号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举报答复/受案范围/原告资格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12条、第25条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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