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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14:08:00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 (检例第20号)【关键词】 核准追诉 后果严重 影响恶劣【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世龙,男,1970年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准备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月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曹立波、许云刚、马世龙会合后将抢得的现金380余元分掉。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案发后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201

2016-08-11 14:08:00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24号) 【关键词】 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抗诉 援引法定刑 情节特别严重【基本案情】 马乐,男,1982年8月生。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0246.98元。【诉讼过程】 2013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马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稽查,交深圳证监局办理。2013年7月17日,马乐到广

2016-08-11 14:08:00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检例第1号)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人。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与子英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永宁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进行现场施工,但被多次阻挠未果。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进行施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以及数十名西岑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以及数十名子英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

2016-08-03 14:22:4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8-03 14:22: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

2016-08-02 14:23:5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08-02 14:23: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释〔201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为正确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

2016-08-02 14:21:39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08-02 14:2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释〔2016〕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为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明确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6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协议或仲裁条款选定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纠纷,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无权对该争议纠纷予以仲裁。二、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没有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其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33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洞庭

2016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现就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化解各

2016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6年3月8日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发现、纠正下级法院在执行履职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促进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规定明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执行监督措施。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超期执行案件超过已受理

2016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检测结论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而通过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两者具有明显且可重现的差异,其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当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树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陕西农用物资市场B13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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