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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刑事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冯文东故意杀人、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文东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4岁)相识。2010年7月21日,冯文东到张某某与被害人李仲鹏(殁年25岁)合租的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某小区的一房间内,依约定与张某某玩SM游戏(即性虐待游戏)。次日零时许,冯文东因琐事与张某某、李仲鹏发生争执,遂持张某某屋内的菜刀及其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砍、刺二人颈部、胸背部及腹部数十刀,致二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冯文东将李仲鹏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元)、OBEE牌手机一部(价值30元)、钱包一个(价值10元)及现金1000余元盗窃逃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文东与他人产生矛盾后,持刀杀死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实施杀人行为后,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

2016年0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城

2016-02-24 15:25:3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2-24 15:25: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法释〔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海事诉讼管辖的

2016-02-24 15:23:57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2-24 15:23: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法释〔20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

2016-02-23 14:33:49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2-23 14:3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

2016-02-14 19:53: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2-14 19:5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4日 法释〔2016〕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 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2015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咸宁市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枫丹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请示》(鄂高法〔2015〕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

2016年0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一、俸红飞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俸红飞与同村村民俸某强(被害人,殁年13岁)、俸某佳(被害人,殁年13岁)相约到水坝处捉老鼠,后三人又在一起制作烤肉。其间,俸红飞因琐事与俸某强发生争吵,遂持长柄尖刀、铁锤先后捅刺、击打俸某强和俸某佳,致俸某强心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俸某佳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俸红飞就地挖坑将俸某强、俸某佳的尸体掩埋。12月11日,俸红飞为转移视线,书写两封勒索信,分别放置于俸某强、俸某佳家门口。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俸红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俸红飞因琐事持械杀死两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2016年0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其所在单位也应对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层25层。 法定代表人:胡凯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迎春,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启阳路4号中轻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向东,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军,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0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裁判摘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不包括市价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池曼海运公司(Hachiman Shipping 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乌尔班尼扎西昂奥巴里奥53号大街瑞士银行大厦16楼(53rd Street, Urbanizacion Obarrio, Torre Swiss Bank, 16th Floor, Panama, Republic of Panama)。 法定代表人:青山孝(Takashi Aoyama),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16年0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 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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